2009年January月
418:41:27
戴尔郑杰英年早逝,厦门中院七年错判访客 申诉人郑国有请求:1戴尔郑杰03年工作时间,工作区域连续加班暴发肠穿孔,03年.10.18尿毒症死亡,03年申请工伤认定,应当适用劳动部《工伤保险试行办法》2,厦门市劳动局超期一年不予认定工伤决定。应当承担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法律后果;3,《工伤保险条列》第六十四条,只规定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”,即第十四条“应当认定工伤的”而排除第十五条“视同工伤”(48小时死亡)的情形。厦门市中院认为第六十四条包括了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,判决郑杰死亡超过48小时死亡规定,不予认定视同工伤于法无据,违背了第六十四条立法目的。08年1月7日第二次向福建高院提出再审申请,至今未作出裁定书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河南高院就《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》
(2005年1月12日{2004}行他字第十四号)
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:
经研究答复如下:
请示案件的事实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应当适用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依法定程序处理工伤认定,2004年1月1日之后,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
申诉人:郑国有 联系电话:0411-3931567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