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December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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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选评论碧海蓝天 1942年8月1日,已担任鲁中区公安局长的高明宇同志,在鲁中公安干部联席会议上,联系到泰山区的错误,谈锄奸工作经验教训时讲到:“锄奸工作中的不良倾向有以下几点:锄奸机关的孤立现象;锄奸工作中神秘化的倾向;特殊化与技术观点;锄奸工作中的主观主义与宗派主义;锄奸工作中的农民意识”。
集中表现在:(一)没有把公安工作切实置于党委的集体领导之下。捕人、杀人的大事,往往由社会部个别负责人擅自做主。冯干同志、菊耐两案人员的处决,都是七区党委社会部长朱XX同志和吕XX两个人决定的;...王墨林、高润民(北平中国大学学生,老“民先队员)等,是在后方押送途中并无紧急情况的条件下,由亲自押送的吕XX个人决定处死的。(二)用人不当,把社会部这样一个重要机关,交给了吕XX同志。而这个同志是缺乏对党、对革命、对同志严肃负责的优秀品质的。相反,他无组织无纪律,惯于弄虚作假,骗取荣誉。如:1940年9月29日,地位锄委会决定第一批处死的18名同志中,包括莱芜县委南部办事处书记李耐夫同志(当时是一大队参谋长)和莱芜县青救会长孟华同志,实际上他二人当时已受刑致死;这样的重大问题,吕XX并没有报告地委,却弄虚作假,把早已死了的李耐夫和孟华当做活人列入18个同志名单中在作的二次“处死”。这完全是掩盖错误、欺骗组织的行为。(三)社会部一些领导骨干的思想,作风严重不纯,致使错误恶性发展。(四)锄奸工作上的唯成分论。把地富出身不好的同志看做落后分子、异己分子,混淆了地富分子和地富家庭出身的界限。保卫部门的宗派观点、特殊化、神秘化。(六)社会部的某些负责人素质太差,甚至在许多常识问题上也愚昧无知,加以刚愎自用、目无组织、为所欲为,终极造成如此严重的恶果。加之对托派问题实际上完全无知,疑神疑鬼,满眼奸细、托匪,杀害了大批好同志。
.......摘自《象岑文存》,原载1984年2月20日《山东党史》总第42期。